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2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豐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豐亦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豐亦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本件犯行,核與各該被害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扣案贓物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罪嫌重大。又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 年3 月28日以南檢玲偵字第585 號竊盜案發佈通緝在案,有事實足涉逃亡之虞,且其另涉犯多次竊盜案件,亦據其坦承不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6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犯本件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2 年8 月(不得易科罰金),嗣因被告上訴逾期,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而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 年9 月1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就延押亦無意見,為利後續審判、執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103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