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政男
周妍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男、周妍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政男、周妍希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