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志銘羅婉怡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莊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所為之102 年度簡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朝宗聲請再審,因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扣除應迴避之法官後,僅餘法官2 人,已無從組成合議庭審理,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72 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等情,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故聲請人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前揭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具有管轄權,而應予審理,合先敘明。

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制度旨在調和法安定性與真實發現之衝突,求取兩者之平衡,始能獲致真實之安定性。是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規定之確實新證據,在解釋上須具備新穎性、確實性及影響性(或關連性)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新穎性」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即已存在,然因當事人及法院未發現,致未及提出調查審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所謂「確實性」係指該項證據依其形式上之觀察係真實存在;所謂「影響性」係指該項證據如經提出或審酌,在客觀上顯可動搖原確定判決而使受判決人獲較有利之判決而言。

四、經查:

㈠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係被誣告為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並未經確定判決證明係被誣告,復未能提出不能開始或續行得證明其係被誣告之刑事訴訟之原因及證據,是依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此為再審之聲請自無理由。

㈡聲請意旨又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 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 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足資證明鍾孟容、吳宏榮2 位法官枉法裁判,而有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惟該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是指該證據於原審審理時已存在,因當事人及法院未發現,致未及提出調查審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已如前述,然原審判決業詳加論述「鍾孟容、吳宏榮法官係依據憲法賦予之審判職權審理上開本院101 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 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事件,且已以判決書詳載結論、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法律適用等項,被告對該等判決若有不服,自可敘明不服之理由並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等語,有原審判決1 份在卷可按,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 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 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顯於原審審理時已存在,且為法院所查知,並加以調查審酌,此自難謂有上開新證據之發現,是聲請人主張本件具「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此一再審事由,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就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提證據,難以認定本件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及「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再審事由,是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