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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3.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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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cret3ta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禁止,係指「同一事實原因」之謂,此應就重行 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含證據方法及 證據資料),與前經實體裁定 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 ,實質相同之事由與證據,不因聲請意旨陳 以不同之說詞或論點,即謂並非同一事實原因。 110 年度台抗字第 357 號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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