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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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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再審聲請程序違法應裁定駁回,但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須先定期命補正,2019 年修法新增此補正保障。

Q · 再審聲請書狀有程序瑕疵,會被直接駁回嗎?

不一定。可補正者法院須先命補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再審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若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以補正」者(例如漏附原判決繕本、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瑕疵),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期間內補正完成則程序續行,逾期或補正後仍不符合才駁回。此但書為 2019 年 12 月修法增訂,目的在保障聲請人尤其是冤案救濟者的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你知道很多再審聲請為什麼敗在第一關嗎?不是因為理由不夠強,是因為書狀格式不對、少附一份文件、或是聲請人資格有瑕疵。2019 年以前,法院抓到這種程序錯誤就直接裁定駁回,聲請人連一個補正的機會都沒有。這對冤案救濟是很冷酷的:你可能真的是無辜的,但因為狀紙漏附一張判決書影本,整個程序就結束了。2019 年底修法新增了但書,扭轉了這個冷酷:可以補正的程序瑕疵,法院要先定期間給你補,補好了繼續審,補不好才駁回。這個看似小小的但書,救了多少人本來會在第一關就被踢出去的機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為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規範:法院對程序違背規定的再審聲請應裁定駁回,但對「可補正之形式瑕疵」負有先命補正的義務,區分「程序駁回」與第 434 條「無理由駁回(實質駁回)」兩種效力不同的駁回類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再審聲請被法院以「程序違背規定」駁回了,還有救嗎?

程序駁回和實質駁回效力不同。§433 的程序駁回只要把程序弄對,可以用同樣的再審事由重新聲請(§434 的實質駁回則不可以)。2019 年修法後,法院應先給補正機會,直接駁回而沒命補正的可以抗告。內行人提示:收到駁回裁定先看理由是程序還是實質,程序駁回就補正後重新聲請。

Q2法院說我的再審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但沒告訴我要補什麼,怎麼辦?

2019 年修法後,法院在可補正情況下有義務定期命補正。若沒給補正機會就直接駁回,裁定可能違反本條但書,可以抗告。內行人提示:未命補正直接駁回的案件,抗告成功率在修法後明顯上升。

Q3哪些程序錯誤算「可以補正」,哪些算「無可補正」?

可補正的多為形式瑕疵:漏附文件、書狀格式不全、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無可補正的多為實質要件:聲請人根本無聲請權、已逾法定期間。內行人提示:就算覺得無可補正,也可先說明為何可補正交法院判斷,總比什麼都不做強。

Q4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是什麼?

規範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程序違法應裁定駁回,但可補正之形式瑕疵法院須先命補正,是再審救濟的第一道程序關卡。

Q5程序駁回和實質駁回差在哪?

程序駁回(§433)因書狀、資格、程式瑕疵而駁回,補正後可重聲請;實質駁回(§434)因再審事由不成立,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Q6什麼叫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指書狀格式不全、漏附原判決繕本、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上不符法定要件的瑕疵,與聲請權有無等實質要件不同。

Q7命補正是法院的義務還是裁量?

2019 年修法後,對可補正之程式瑕疵法院負有先定期命補正的義務,未命補正即直接駁回可能違反但書。

Q8再審聲請怎麼避免被程序駁回?

依實務範本逐項備齊文件:原判決繕本、身分證明、再審事由與證據、委任狀,並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權。

Q9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在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完成補正並送達法院取得收文章,不靠電話或 email,逾期即駁回。

Q10再審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原判決繕本、身分證明、再審事由與證據清單;委任律師者另附委任狀,依刑訴 §429、§429-1。

Q11被程序駁回後怎麼重新聲請?

先把程序瑕疵補正到符合法定要件,再以同一再審事由重新提出聲請於原審法院。

Q12§433 程序駁回 vs §434 實質駁回哪個還能救?

程序駁回補正後可重聲請同一事由,實質駁回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前者後路明顯較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程序駁回實質駁回
依據條文刑訴 §433刑訴 §434
駁回理由程序違背規定(書狀、資格、程式瑕疵)再審無理由(事由不成立)
可否補正可補正者法院須先命補正不適用補正
同一事由可否再聲請補正程序後可重新聲請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救濟方式未命補正即駁回可抗告得於裁定送達後抗告

程序駁回

依據條文
刑訴 §433
駁回理由
程序違背規定(書狀、資格、程式瑕疵)
可否補正
可補正者法院須先命補正
同一事由可否再聲請
補正程序後可重新聲請
救濟方式
未命補正即駁回可抗告

實質駁回

依據條文
刑訴 §434
駁回理由
再審無理由(事由不成立)
可否補正
不適用補正
同一事由可否再聲請
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救濟方式
得於裁定送達後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46条(法令上の方式違反等による再審請求の棄却決定)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3조(재심청구의 기각결정 — 법률상 방식 위반)
德國StPO § 368(unzulässiger Wiederaufnahmeantrag — Verwerfung wegen Formmängel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判決確定後發見其審判係屬違法者。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1081210 修正)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是否合法,攸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時效利益等權益,諸如聲請再審書狀漏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等情形,既非不可補正,法院自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以裁定駁回之,爰增訂本條但書,以保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權益。

  • 聲請再審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0170728 制定)

判決確定後發見其審判係屬違法者。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0560113 全文修正)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1081210 修正)

聲請再審之程式是否合法,攸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時效利益等權益,諸如聲請再審書狀漏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等情形,既非不可補正,法院自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以裁定駁回之,爰增訂本條但書,以保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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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