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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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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再審聲請程序違法應裁定駁回,但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須先定期命補正,2019 年修法新增此補正保障。

Q · 再審聲請書狀有程序瑕疵,會被直接駁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再審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若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以補正」者(例如漏附原判決繕本、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瑕疵),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期間內補正完成則程序續行,逾期或補正後仍不符合才駁回。此但書為 2019 年 12 月修法增訂,目的在保障聲請人尤其是冤案救濟者的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你知道很多再審聲請為什麼敗在第一關嗎?不是因為理由不夠強,是因為書狀格式不對、少附一份文件、或是聲請人資格有瑕疵。2019 年以前,法院抓到這種程序錯誤就直接裁定駁回,聲請人連一個補正的機會都沒有。這對冤案救濟是很冷酷的:你可能真的是無辜的,但因為狀紙漏附一張判決書影本,整個程序就結束了。2019 年底修法新增了但書,扭轉了這個冷酷:可以補正的程序瑕疵,法院要先定期間給你補,補好了繼續審,補不好才駁回。這個看似小小的但書,救了多少人本來會在第一關就被踢出去的機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為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規範:法院對程序違背規定的再審聲請應裁定駁回,但對「可補正之形式瑕疵」負有先命補正的義務,區分「程序駁回」與第 434 條「無理由駁回(實質駁回)」兩種效力不同的駁回類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是什麼?

規範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程序違法應駁回,但可補正之形式瑕疵須先命補正。

Q2再審程序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程序駁回(§433)補正程序後可用同一事由重新聲請,實質駁回(§434)則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Q3什麼瑕疵算可以補正?

漏附原判決繕本、書狀格式不全、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瑕疵屬可補正。

Q4法院沒命補正就駁回怎麼辦?

2019 年修法後法院對可補正情形未先命補正即駁回,可能違反但書,得提抗告救濟。

Q5補正期間多久?

由法院指定,通常 7 至 30 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Q6程序駁回和實質駁回怎麼分辨?

看裁定理由:引用 §433(程序違背規定)為程序駁回,引用 §434(無再審理由)為實質駁回。

Q7自己寫再審聲請狀要附什麼?

原判決繕本、身分證明、再審事由及證據;委任律師者另附委任狀。

Q8這個補正規定何時開始適用?

2019 年 12 月 10 日修法增訂但書後施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程序駁回實質駁回
依據條文刑訴 §433刑訴 §434
駁回理由程序違背規定(書狀、資格、程式瑕疵)再審無理由(事由不成立)
可否補正可補正者法院須先命補正不適用補正
同一事由可否再聲請補正程序後可重新聲請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救濟方式未命補正即駁回可抗告得於裁定送達後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46条(法令上の方式違反等による再審請求の棄却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3조(재심청구의 기각결정 — 법률상 방식 위반)
🇩🇪 德國StPO § 368(unzulässiger Wiederaufnahmeantrag — Verwerfung wegen Formmänge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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