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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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再審聲請程序違法應裁定駁回,但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須先定期命補正,2019 年修法新增此補正保障。
Q · 再審聲請書狀有程序瑕疵,會被直接駁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再審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若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以補正」者(例如漏附原判決繕本、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瑕疵),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期間內補正完成則程序續行,逾期或補正後仍不符合才駁回。此但書為 2019 年 12 月修法增訂,目的在保障聲請人尤其是冤案救濟者的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你知道很多再審聲請為什麼敗在第一關嗎?不是因為理由不夠強,是因為書狀格式不對、少附一份文件、或是聲請人資格有瑕疵。2019 年以前,法院抓到這種程序錯誤就直接裁定駁回,聲請人連一個補正的機會都沒有。這對冤案救濟是很冷酷的:你可能真的是無辜的,但因為狀紙漏附一張判決書影本,整個程序就結束了。2019 年底修法新增了但書,扭轉了這個冷酷:可以補正的程序瑕疵,法院要先定期間給你補,補好了繼續審,補不好才駁回。這個看似小小的但書,救了多少人本來會在第一關就被踢出去的機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為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規範:法院對程序違背規定的再審聲請應裁定駁回,但對「可補正之形式瑕疵」負有先命補正的義務,區分「程序駁回」與第 434 條「無理由駁回(實質駁回)」兩種效力不同的駁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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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是什麼?▾
規範再審聲請的程序審查,程序違法應駁回,但可補正之形式瑕疵須先命補正。
Q2再審程序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程序駁回(§433)補正程序後可用同一事由重新聲請,實質駁回(§434)則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Q3什麼瑕疵算可以補正?▾
漏附原判決繕本、書狀格式不全、代理權限證明缺漏等形式瑕疵屬可補正。
Q4法院沒命補正就駁回怎麼辦?▾
2019 年修法後法院對可補正情形未先命補正即駁回,可能違反但書,得提抗告救濟。
Q5補正期間多久?▾
由法院指定,通常 7 至 30 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Q6程序駁回和實質駁回怎麼分辨?▾
看裁定理由:引用 §433(程序違背規定)為程序駁回,引用 §434(無再審理由)為實質駁回。
Q7自己寫再審聲請狀要附什麼?▾
原判決繕本、身分證明、再審事由及證據;委任律師者另附委任狀。
Q8這個補正規定何時開始適用?▾
2019 年 12 月 10 日修法增訂但書後施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程序駁回 | 實質駁回 |
|---|---|---|
| 依據條文 | 刑訴 §433 | 刑訴 §434 |
| 駁回理由 | 程序違背規定(書狀、資格、程式瑕疵) | 再審無理由(事由不成立) |
| 可否補正 | 可補正者法院須先命補正 | 不適用補正 |
| 同一事由可否再聲請 | 補正程序後可重新聲請 | 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 |
| 救濟方式 | 未命補正即駁回可抗告 | 得於裁定送達後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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