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規定,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撤回方式)與第360條(通知他造)。
Q · 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在刑訴432條,準用第358、360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與第360條。意思是再審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並記明筆錄)與通知他造的規定,不在再審章節本身,而是借用上訴撤回那兩條。查再審撤回程序找不到格式,是因為規則被準用到別處。
法條是活的網子,常常一條法條的功能是把另一條的規定「借」過來用。這條就是這種條文。它告訴你:再審聲請和它的撤回,要怎麼做、格式是什麼、要怎麼通知對方,不是看再審那幾條,是去翻第 358 條和第 360 條(上訴的撤回規則)。為什麼這樣寫?立法者懶得重複寫一套一模一樣的規定,直接準用就好。但對你來說,如果不知道這條,你會找不到「再審撤回的正確程序」到底規定在哪裡。這條不是一扇門,是一張地圖,指向其他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準用條款,將上訴撤回的程序規定(第358條撤回方式、第360條通知他造)套用於再審之聲請及其撤回,使再審撤回無須另立一套程序,而是沿用上訴撤回的既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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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書狀。例外在審判期日可以用言詞撤回,但要記明筆錄(準用第358條)。電話或 email 給書記官不算正式撤回。書狀內記明案號、聲請人、撤回意思並簽章,送承辦法院收發室取得收文章才算完成。
是的,依準用第360條,撤回要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實務上法院會代為送達,但也應自留副本。若因和解才撤回,保留對方收受通知的回執,以防將來爭議。
在刑訴432條,它準用第358、360條,實際的撤回方式與通知規則在上訴撤回章節。
把上訴撤回的規則原則性套用到再審撤回,遇再審特殊性時例外處理,非照抄。
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
撤回應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
寫撤回書狀載明案號、姓名與撤回意思並簽章→提出於管轄法院→通知他造→保全文件。
載明聲請人姓名、案號、明確撤回意思並簽章,送承辦法院取得收文章。
限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為之,並務必確認記明於筆錄,否則不成立。
確認他造已受通知(保留送達回執),並保全所有書狀文件。
書狀為原則隨時可遞;言詞撤回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否則無效。
程序方式相同(432條準用358、360),但客體不同:一個是再審聲請,一個是上訴。
| 項目 | 書狀撤回 | 言詞撤回 |
|---|---|---|
| 撤回方式 | 原則方式,須簽章載明撤回意思 | 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 |
| 成立要件 | 提出於管轄法院並完成送達 | 當庭言詞+筆錄記載 |
| 通知他造 |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
| 風險 | 格式或送達不全可能被認未撤回 | 未記明筆錄則撤回不成立 |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篇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篇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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