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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刑事訴訟法432撤回上訴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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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規定,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撤回方式)與第360條(通知他造)。

Q · 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在刑訴432條,準用第358、360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與第360條。意思是再審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並記明筆錄)與通知他造的規定,不在再審章節本身,而是借用上訴撤回那兩條。查再審撤回程序找不到格式,是因為規則被準用到別處。

白話解讀

法條是活的網子,常常一條法條的功能是把另一條的規定「借」過來用。這條就是這種條文。它告訴你:再審聲請和它的撤回,要怎麼做、格式是什麼、要怎麼通知對方,不是看再審那幾條,是去翻第 358 條和第 360 條(上訴的撤回規則)。為什麼這樣寫?立法者懶得重複寫一套一模一樣的規定,直接準用就好。但對你來說,如果不知道這條,你會找不到「再審撤回的正確程序」到底規定在哪裡。這條不是一扇門,是一張地圖,指向其他條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準用條款,將上訴撤回的程序規定(第358條撤回方式、第360條通知他造)套用於再審之聲請及其撤回,使再審撤回無須另立一套程序,而是沿用上訴撤回的既有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再審一定要書狀嗎?電話可以嗎?

原則上要書狀。例外在審判期日可以用言詞撤回,但要記明筆錄(準用第358條)。電話或 email 給書記官不算正式撤回。書狀內記明案號、聲請人、撤回意思並簽章,送承辦法院收發室取得收文章才算完成。

Q2撤回再審要通知對方嗎?

是的,依準用第360條,撤回要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實務上法院會代為送達,但也應自留副本。若因和解才撤回,保留對方收受通知的回執,以防將來爭議。

Q3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一條?

在刑訴432條,它準用第358、360條,實際的撤回方式與通知規則在上訴撤回章節。

Q4刑訴432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上訴撤回的規則原則性套用到再審撤回,遇再審特殊性時例外處理,非照抄。

Q5第358條規定什麼?

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

Q6第360條規定什麼?

撤回應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

Q7怎麼撤回再審?

寫撤回書狀載明案號、姓名與撤回意思並簽章→提出於管轄法院→通知他造→保全文件。

Q8撤回再審書狀怎麼寫?

載明聲請人姓名、案號、明確撤回意思並簽章,送承辦法院取得收文章。

Q9如何用言詞撤回再審?

限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為之,並務必確認記明於筆錄,否則不成立。

Q10撤回後怎麼確認程序完成?

確認他造已受通知(保留送達回執),並保全所有書狀文件。

Q11書狀撤回 vs 言詞撤回差在哪?

書狀為原則隨時可遞;言詞撤回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否則無效。

Q12撤回再審 vs 撤回上訴差在哪?

程序方式相同(432條準用358、360),但客體不同:一個是再審聲請,一個是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狀撤回言詞撤回
撤回方式原則方式,須簽章載明撤回意思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
成立要件提出於管轄法院並完成送達當庭言詞+筆錄記載
通知他造須通知(準用第360條)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風險格式或送達不全可能被認未撤回未記明筆錄則撤回不成立

書狀撤回

撤回方式
原則方式,須簽章載明撤回意思
成立要件
提出於管轄法院並完成送達
通知他造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風險
格式或送達不全可能被認未撤回

言詞撤回

撤回方式
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
成立要件
當庭言詞+筆錄記載
通知他造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風險
未記明筆錄則撤回不成立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篇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0170728 制定)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篇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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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32 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