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2 條(撤回上訴規定之準用)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規定,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撤回方式)與第360條(通知他造)。
Q · 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依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與第360條。意思是再審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並記明筆錄)與通知他造的規定,不在再審章節本身,而是借用上訴撤回那兩條。查再審撤回程序找不到格式,是因為規則被準用到別處。
白話解讀
法條是活的網子,常常一條法條的功能是把另一條的規定「借」過來用。這條就是這種條文。它告訴你:再審聲請和它的撤回,要怎麼做、格式是什麼、要怎麼通知對方,不是看再審那幾條,是去翻第 358 條和第 360 條(上訴的撤回規則)。為什麼這樣寫?立法者懶得重複寫一套一模一樣的規定,直接準用就好。但對你來說,如果不知道這條,你會找不到「再審撤回的正確程序」到底規定在哪裡。這條不是一扇門,是一張地圖,指向其他條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準用條款,將上訴撤回的程序規定(第358條撤回方式、第360條通知他造)套用於再審之聲請及其撤回,使再審撤回無須另立一套程序,而是沿用上訴撤回的既有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一條?▾
刑訴432條,它準用第358、360條,實際規則在上訴撤回那邊。
Q2撤回再審一定要書狀嗎?▾
原則要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準用第358條)。
Q3撤回再審要通知對方嗎?▾
要。準用第360條,須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
Q4電話跟書記官說不聲請了算撤回嗎?▾
不算。除言詞撤回並記明筆錄外,原則須以書狀為之。
Q5什麼是準用?▾
把另一條的規則原則性套用過來,性質不同處例外處理,不是原封不動照抄。
Q6再審撤回可以反悔嗎?▾
撤回生效後原則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需保留撤回相關文件以防爭議。
Q7撤回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須在再審判決宣示前為之,逾時不得撤回。
Q8撤回再審書狀要寫什麼?▾
聲請人姓名、案號、明確的撤回意思並簽章,副本送達他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書狀撤回 | 言詞撤回 |
|---|---|---|
| 撤回方式 | 原則方式,須簽章載明撤回意思 | 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 |
| 成立要件 | 提出於管轄法院並完成送達 | 當庭言詞+筆錄記載 |
| 通知他造 |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 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
| 風險 | 格式或送達不全可能被認未撤回 | 未記明筆錄則撤回不成立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