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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32 條(撤回上訴規定之準用)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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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規定,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撤回方式)與第360條(通知他造)。

Q · 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依刑事訴訟法第432條,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第358條與第360條。意思是再審撤回的方式(原則以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並記明筆錄)與通知他造的規定,不在再審章節本身,而是借用上訴撤回那兩條。查再審撤回程序找不到格式,是因為規則被準用到別處。

白話解讀

法條是活的網子,常常一條法條的功能是把另一條的規定「借」過來用。這條就是這種條文。它告訴你:再審聲請和它的撤回,要怎麼做、格式是什麼、要怎麼通知對方,不是看再審那幾條,是去翻第 358 條和第 360 條(上訴的撤回規則)。為什麼這樣寫?立法者懶得重複寫一套一模一樣的規定,直接準用就好。但對你來說,如果不知道這條,你會找不到「再審撤回的正確程序」到底規定在哪裡。這條不是一扇門,是一張地圖,指向其他條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準用條款,將上訴撤回的程序規定(第358條撤回方式、第360條通知他造)套用於再審之聲請及其撤回,使再審撤回無須另立一套程序,而是沿用上訴撤回的既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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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再審的程序規定在哪一條?

刑訴432條,它準用第358、360條,實際規則在上訴撤回那邊。

Q2撤回再審一定要書狀嗎?

原則要書狀;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準用第358條)。

Q3撤回再審要通知對方嗎?

要。準用第360條,須通知他造當事人(檢察官或自訴人)。

Q4電話跟書記官說不聲請了算撤回嗎?

不算。除言詞撤回並記明筆錄外,原則須以書狀為之。

Q5什麼是準用?

把另一條的規則原則性套用過來,性質不同處例外處理,不是原封不動照抄。

Q6再審撤回可以反悔嗎?

撤回生效後原則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需保留撤回相關文件以防爭議。

Q7撤回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須在再審判決宣示前為之,逾時不得撤回。

Q8撤回再審書狀要寫什麼?

聲請人姓名、案號、明確的撤回意思並簽章,副本送達他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狀撤回言詞撤回
撤回方式原則方式,須簽章載明撤回意思限審判期日,且須記明筆錄
成立要件提出於管轄法院並完成送達當庭言詞+筆錄記載
通知他造須通知(準用第360條)須通知(準用第360條)
風險格式或送達不全可能被認未撤回未記明筆錄則撤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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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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