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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431再審聲請之撤回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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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2. 2.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定,再審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但撤回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形成一次用盡的失權效。

Q · 撤回再審之後,還能用同一個理由重新聲請嗎?

不能,同一原因永久失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二項,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實務上「同一原因」採從嚴認定,只要核心事實相同即屬之,換個角度包裝也擋不過。但若日後發現屬於不同款、不同事實基礎的再審事由,仍可重新聲請——失權的是「這個理由」,不是「所有救濟」。撤回須在再審判決前為之。

白話解讀

聲請再審這件事有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陷阱。聲請人可以隨時撤回,看起來很自由。但一旦按下「撤回」那顆鈕,同一個原因,一輩子都不能再拿出來用了。這是法律的一次性制裁:你用了機會、又自己放棄,法律不再給你第二次。所以什麼時候該撤回、什麼時候不該,是聲請人和他的律師要非常慎重的決定。有人因為一時衝動、或被誤導、或跟法官鬧僵,撤回了再審聲請,後來發現證據更完整想重新聲請,但「同一原因」這四個字把他擋在門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範再審聲請的撤回及其效力:再審聲請在再審判決確定前得自由撤回,尊重聲請人的處分權;但撤回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形成「一次用盡」的失權制裁,避免同一再審理由消耗司法資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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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聲請再審後反悔想撤回,真的不能再用同樣的理由嗎?

不能。§431第二項寫得直白: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同一原因」實務上從嚴認定,核心事實相同就算。但如果你發現了「不同的」再審事由,仍可以重新聲請。撤回前建議先寫一份替代再審事由清單,確認不是一次關上所有門。

Q2撤回再審需要什麼程序?口頭可以嗎?

依§432準用§358,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在審判期日可以用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電話或email給書記官不算正式撤回。建議撤回狀請辯護人副署,確保辯護人已明確告知後果。

Q3撤回再審聲請後可以重新聲請嗎?

同一原因永久不得再聲請;屬不同款、不同事實基礎的再審事由則仍可重新聲請。

Q4刑事訴訟法431條是什麼?

規範再審聲請的撤回與失權效:判決前得撤回,但撤回後同一原因不得再聲請。

Q5什麼叫「同一原因」?

再審聲請所據的核心事實基礎,實務從嚴認定,核心事實相同即屬同一原因。

Q6撤回失權效是什麼意思?

撤回再審即喪失以同一原因再聲請的權利,是立法明文的一次性制裁。

Q7撤回再審要怎麼辦理?

依§432準用§358,以書狀向管轄法院為之;審判期日得以言詞並記明筆錄,宜由辯護人副署。

Q8撤回再審聲請狀怎麼寫?

明確記載「撤回再審聲請」字樣、原案號與法院,避免模糊用語留下解釋空間。

Q9撤回前要評估什麼?

先盤點是否還有其他再審事由、若為和解條件是否取得書面對價、辯護人是否書面告知後果。

Q10什麼時候之前可以撤回?

必須在再審判決前為之,判決後即無從撤回。

Q11自行撤回 vs 法院實質駁回(§434)差在哪?

兩者同一原因都不得再聲請,但撤回是聲請人處分、未經實質審查;§434是法院實質審查後駁回。

Q12自行撤回 vs 程序違背駁回(§433)差在哪?

§433屬程序審查,補正程式後仍可再聲請;自行撤回則同一原因永久失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再以同一原因聲請是否經實質審查
自行撤回(§431)永久不得否(聲請人處分)
程序違背駁回(§433)補正程式後可再聲請否(程序審查)
無再審理由駁回(§434)不得(同一原因)是(實質審查)

再以同一原因聲請

自行撤回(§431)
永久不得
程序違背駁回(§433)
補正程式後可再聲請
無再審理由駁回(§434)
不得(同一原因)

是否經實質審查

自行撤回(§431)
否(聲請人處分)
程序違背駁回(§433)
否(程序審查)
無再審理由駁回(§434)
是(實質審查)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對於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0560113 全文修正)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 再審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0170728 制定)

對於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0231129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0560113 全文修正)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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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規定:「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