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再審聲請之撤回及其效力)
- 1.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 2.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定,再審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但撤回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形成一次用盡的失權效。
Q · 撤回再審之後,還能用同一個理由重新聲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二項,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實務上「同一原因」採從嚴認定,只要核心事實相同即屬之,換個角度包裝也擋不過。但若日後發現屬於不同款、不同事實基礎的再審事由,仍可重新聲請——失權的是「這個理由」,不是「所有救濟」。撤回須在再審判決前為之。
白話解讀
聲請再審這件事有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陷阱。聲請人可以隨時撤回,看起來很自由。但一旦按下「撤回」那顆鈕,同一個原因,一輩子都不能再拿出來用了。這是法律的一次性制裁:你用了機會、又自己放棄,法律不再給你第二次。所以什麼時候該撤回、什麼時候不該,是聲請人和他的律師要非常慎重的決定。有人因為一時衝動、或被誤導、或跟法官鬧僵,撤回了再審聲請,後來發現證據更完整想重新聲請,但「同一原因」這四個字把他擋在門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範再審聲請的撤回及其效力:再審聲請在再審判決確定前得自由撤回,尊重聲請人的處分權;但撤回之人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形成「一次用盡」的失權制裁,避免同一再審理由消耗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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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再審聲請後可以重新聲請嗎?▾
同一原因不行,永久失權;不同的再審事由仍可重新聲請。
Q2撤回再審要在什麼時候之前?▾
必須在再審判決前為之,判決後即無從撤回。
Q3撤回再審可以用口頭嗎?▾
依§432準用§358,原則以書狀為之,審判期日可言詞並記明筆錄。
Q4什麼叫「同一原因」?▾
實務從嚴認定,核心事實相同即屬同一原因,換角度包裝仍會被擋。
Q5被勸誘以撤回作為和解條件,該答應嗎?▾
務必要求書面並同時約定對價,否則放棄不可回復的權利卻換不到東西。
Q6撤回再審需要辯護人同意嗎?▾
處分權在聲請人,但宜讓辯護人書面表示意見存檔,作為事後保護。
Q7撤回後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若構成「不同原因」的再審事由仍可聲請,同一原因則已失權。
Q8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聲請的再審,誰能撤回?▾
由具聲請權之人為之,撤回效力同樣及於同一原因不得再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再以同一原因聲請 | 是否經實質審查 |
|---|---|---|
| 自行撤回(§431) | 永久不得 | 否(聲請人處分) |
| 程序違背駁回(§433) | 補正程式後可再聲請 | 否(程序審查) |
| 無再審理由駁回(§434) | 不得(同一原因) | 是(實質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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