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 1.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 2.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3.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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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法院認再審聲請有理由應裁定開始再審,得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檢察官不服僅3日抗告期。
Q · 再審裁定開始,服刑的人能馬上出獄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法院認再審有理由僅作成「開始再審之裁定」,原確定判決在改判前仍有效,受判決人原則上繼續服刑。要暫時離開監所,必須依同條第2項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且此聲請可於開始再審裁定當日同步遞出,不必等檢察官3日抗告期屆滿。
白話解讀
絕大多數再審聲請的結局是被駁回,但如果法院認為「有理由」,就會做出開始再審的裁定——你不是贏了,是重新獲得比賽資格。這是多數人完全誤解的一點:開始再審的裁定只是打開大門,判決本身還沒被推翻,只是案件可以重新被審一次。第二項藏著一個被忽略的超強工具:停止刑罰執行。意思是,如果你家人正在監獄服刑,再審裁定確定後,法院可以另外裁定讓他暫時出獄等重審結果。第三項又反過來:對方(通常是檢察官)如果不服法院決定開始再審,只有 3 天抗告期。注意,是 3 天,不是一般的 5 天,也不是駁回的 10 天。立法者刻意壓縮時間,避免檢察官拖延已經開啟的再審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為再審准許階段的核心程序規定:法院審查後認聲請有理由時,應作成開始再審之裁定,使案件重回審判程序;裁定後得另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對開始再審裁定不服者,僅有3日抗告期,較一般抗告5日更短,立法刻意壓縮以避免拖延已被認定有理由的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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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裁定開始人會馬上放出來嗎?▾
不會自動,原判決仍有效,須另依第2項聲請停止刑罰執行才能暫時出獄。
Q2開始再審就等於判決被推翻了嗎?▾
不是。開始再審只是重獲審判資格,判決要等重審改判才會被推翻。
Q3檢察官對開始再審裁定抗告期多久?▾
只有3日(第3項),比一般抗告5日、駁回再審10日都短。
Q4停止刑罰執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開始再審裁定做成當日即可同步遞,不必等抗告期屆滿。
Q5開始再審裁定要多久才確定?▾
檢察官3日抗告期過後未抗告即確定,再審進入通常審判程序。
Q6重審結果會不會比原判更重?▾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的再審受第439條保障,不得諭知比原判更重之刑。
Q7停止刑罰執行是法院一定要准嗎?▾
不是,第2項是「得」非「應」,由法院個案裁量,須主動爭取。
Q8家人在服刑中,律師沒提停止執行怎麼辦?▾
可主動要求律師於開始再審裁定後立即聲請,每拖一天就多服一天可能冤枉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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