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法院認再審聲請有理由應裁定開始再審,得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檢察官不服僅3日抗告期。
Q · 再審裁定開始,服刑的人能馬上出獄嗎?
不會自動出獄,須另聲請停止刑罰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法院認再審有理由僅作成「開始再審之裁定」,原確定判決在改判前仍有效,受判決人原則上繼續服刑。要暫時離開監所,必須依同條第2項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且此聲請可於開始再審裁定當日同步遞出,不必等檢察官3日抗告期屆滿。
絕大多數再審聲請的結局是被駁回,但如果法院認為「有理由」,就會做出開始再審的裁定——你不是贏了,是重新獲得比賽資格。這是多數人完全誤解的一點:開始再審的裁定只是打開大門,判決本身還沒被推翻,只是案件可以重新被審一次。第二項藏著一個被忽略的超強工具:停止刑罰執行。意思是,如果你家人正在監獄服刑,再審裁定確定後,法院可以另外裁定讓他暫時出獄等重審結果。第三項又反過來:對方(通常是檢察官)如果不服法院決定開始再審,只有 3 天抗告期。注意,是 3 天,不是一般的 5 天,也不是駁回的 10 天。立法者刻意壓縮時間,避免檢察官拖延已經開啟的再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為再審准許階段的核心程序規定:法院審查後認聲請有理由時,應作成開始再審之裁定,使案件重回審判程序;裁定後得另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對開始再審裁定不服者,僅有3日抗告期,較一般抗告5日更短,立法刻意壓縮以避免拖延已被認定有理由的再審。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自動出來。開始再審裁定本身不影響刑罰執行,原確定判決還有效。必須另外依本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法院同意後才能暫時出獄等待重審。停止執行的聲請可在開始再審裁定當天同步遞,不需等檢察官抗告期過,多等一天親人就多關一天。
檢察官須於3日內抗告,案件會送上級法院審理抗告,上級法院可能維持或撤銷開始再審裁定。這段期間再審程序暫時停頓,但若已聲請停止刑罰執行獲准,受判決人仍可在獄外等待。實務上可在抗告期內主動準備抗告答辯狀搶先說明應維持開始再審,不必等抗告送達再反應。
不是。開始再審之裁定只是讓案件重新獲得審判資格,原確定判決在重審改判之前依然有效,受判決人原則上繼續服刑。真正的勝負要等通常審判程序重審後的判決,重審結果未必是無罪。
不會自動。原判決仍有效,須另依第2項聲請停止刑罰執行才能暫時出獄。
法院認再審有理由時作成、使案件重回審判程序的裁定,本身不推翻原確定判決。
法院得於再審裁定後另裁定暫停刑罰執行,讓受判決人在獄外等待重審結果。
開始再審只是重獲審判資格,判決要等通常審判程序重審改判後才會被推翻。
裁定當日與律師討論同步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並倒數檢察官3日抗告期。
於開始再審裁定後具狀向法院聲請,說明繼續執行對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由法院裁量。
可在3日抗告期內主動備好抗告答辯狀,搶先向上級法院說明應維持開始再審。
從開始再審裁定送達檢察官之日起算3日(第3項),與一般抗告5日不同。
開始再審裁定3日(第435條第3項),無理由駁回為10日(第434條第2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級法院之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級法院之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