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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2.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3.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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