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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再審之審判)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原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等於整個案子從頭重審一次。
Q · 再審裁定確定後,案子會在哪個法院重新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原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三個重點:一、裁定要確定(檢察官 3 日抗告期過或抗告被駁回);二、回到原本那一審級重審(第一審判決就在第一審、高院判決就在高院),不退回最底層;三、走通常程序,言詞辯論、證據調查、交互詰問一個都不能少。
白話解讀
這一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再審程序最容易被誤解的關鍵。開始再審的裁定「確定」以後,案件回到原審級的通常程序重新審判。三個細節請記牢:一、裁定要「確定」,也就是檢察官 3 日抗告期過了沒抗告,或抗告被駁回,再審才真的啟動;二、回到「原審級」,第一審判決被再審就在第一審重審,高等法院判決被再審就在高等法院重審,不是重頭從地方法院打起;三、「通常程序」,不是簡易程序,該有的言詞辯論、證據調查、交互詰問一個都不能少。這句話看起來平淡,實際上是對原審判公正性的徹底否定:法院願意把整個審判從頭跑一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為再審程序的審判轉接規範: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案件回到作成原確定判決的審級,依通常程序重新審判,原判決中所有對被告不利的認定均可重新攻防,而非僅就新證據補充審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會從哪個法院重新開始?▾
回到作成被再審判決的那一審級,不退回最底層。
Q2再審重審要走簡易程序嗎?▾
不行,本條明定依通常程序,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一個都不能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trial_via_436 | appeal |
|---|---|---|
| 審理範圍 | 原判決全部不利認定可重新挑戰 | 原則受上訴聲明範圍拘束 |
| 審級去向 | 回到原確定判決之審級 | 移審上一審級 |
| 程序種類 | 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 依各該審級程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51 条(再審開始決定確定後、その審級に従い更に審判)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8조(재심의 심판)
🇨🇳 中國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裁定再審後由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依原審級程序重新審判(具體條號未逐字查證,留待人工核對)
🇩🇪 德國StPO § 373(Urteil nach erneuter Hauptverhandlung im Wiederaufnahme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révision,由 Cour de révision et de réexamen 處理後重新審理)
🇺🇸 美國新審判機制差異大,無單一對應法典條文(透過 motion for a new trial 或 habeas corpus 救濟後重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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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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