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四))
- 1.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 2.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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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受判決人死亡後為其利益聲請的再審不開言詞辯論,由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且判決不得上訴。
Q · 人已經死了,還可以幫他聲請再審洗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37條,受判決人死亡後,為其利益聲請的再審案件不開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判決確定即終局,不得上訴。若原案為自訴且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承受訴訟之人須於1個月內依第332條順位聲請承受。
白話解讀
人死了,官司能不能繼續?刑法的直覺是「人死了就結案」,但再審有一個例外:如果受判決人生前被冤,家屬可以繼續幫他打,就算他已經過世也一樣。這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場景——為死人洗刷污名的最後一哩路。但它有個奇特的設計:不開言詞辯論。檢察官或自訴人寫書狀發表意見,法院直接判決。為什麼?因為被告已死無法到庭,言詞辯論失去對抗意義。但如果原案是自訴案件而自訴人也死了或失能,有一個 1 個月的特別期限讓親屬聲請承受訴訟(依第 332 條的順序: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家長或家屬)。第三項還寫:這種判決不能上訴。這是立法者給死後洗冤程序的終局設計,簡化、加速、並確保安息後的名譽判決有確定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7條為死後利益再審的特別審理程序:受判決人死亡時,為其利益聲請的再審案件採書面審理(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且該判決不得上訴,確保死後名譽回復程序的簡化與終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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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人死了還可以幫他聲請再審嗎?▾
可以,刑訴第437條規定死後利益再審採書面審理。
Q2死後再審為什麼不用開庭辯論?▾
受判決人已死無法到庭,言詞辯論失去對抗意義,改採書狀審理。
Q3死後再審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不行,第437條第3項明定不得上訴,判決一出即終局。
Q4自訴人死了承受訴訟有期限嗎?▾
有,須於1個月內依第332條順位聲請承受。
Q5誰可以幫死者聲請利益再審?▾
依第427條,檢察官及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Q6再審進行中受判決人死亡程序會中斷嗎?▾
不會,利益再審準用書狀審理規定繼續走完。
Q7死後再審要準備什麼證據?▾
書面審理下書狀就是全部,須備齊生前書信、醫療紀錄、證人資料。
Q8錯過1個月承受訴訟期限會怎樣?▾
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家屬失去主導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_item_438 |
|---|---|---|
| 聲請目的 | 為死者利益(洗冤) | 為死者不利益(加重) |
| 受判決人死亡之效果 | 程序繼續(準用書面審理) | 程序失效終結 |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不行言詞辯論 | —(失效不審) |
| 上訴 | 判決不得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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