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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終結再審程序)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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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規定,檢察官為加重刑責提起的不利益再審,若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前死亡,聲請與裁定均失其效力。

Q · 檢察官聲請加重刑責的再審,被告中途死亡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檢察官為加重刑責提起的「不利益再審」,若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作成前死亡,再審聲請與相關裁定全部失其效力,等同從未聲請。但注意:原本的確定判決不受影響,死者原罪名紀錄仍在;這條保護的是「不被加重」,不是「被洗冤」。要平反仍須走第 437 條的利益再審。

白話解讀

有個冷酷但重要的規則你應該知道:檢察官想透過再審把某人判得更重(法律上叫「不利益再審」),如果這個人在再審判決出來之前死了,整個程序直接失效。聲請作廢、裁定作廢、彷彿從沒發生過。這條和上一條(第 437 條)形成鏡像:為死人洗冤的利益再審,人死後程序繼續;為活人加重刑責的不利益再審,人死後程序結束。這不是程序技術問題,這是法律對死者的終極尊重:你不能追著一個已經死去的人加重他的罪。即使原判決真的判太輕,即使檢察官的證據再有力,也都到此為止。因為刑罰的目的是對活人產生教育、威嚇、矯正效果,對已死之人毫無意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為再審程序的終結性規範,專門處理「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之再審」中受判決人死亡的法律效果。當檢察官或自訴人為加重刑責提起再審,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作成前死亡者,其再審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均失其效力,反映刑罰權僅對活人行使的基本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438 條是什麼?

規範不利益再審中受判決人死亡時程序失效的條文。

Q2不利益再審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或自訴人認為原判決太輕,聲請加重刑責的再審。

Q3被告死亡官司是不是就全結束了?

不利益再審失效,但利益再審(437 條)會繼續,原確定判決不變。

Q4失其效力是只停程序還是連判決都撤銷?

只讓再審聲請與裁定歸零,原確定判決不受影響。

Q5438 條和 437 條差在哪?

437 是利益再審死亡程序續行,438 是不利益再審死亡程序失效,互為鏡像。

Q6受判決人變植物人也適用嗎?

本條僅寫『死亡』,植物人狀態通常另以停止訴訟等程序處理。

Q7失效後檢察官能不能重新聲請?

對已死亡的受判決人不能,刑罰對死者無意義。

Q8家屬要不要積極配合不利益再審?

屬防禦方,重點在檢視第 422 條事由與檢方舉證是否充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利益再審(第437條)不利益再審(第438條)
聲請目的為受判決人洗冤或減刑檢方加重刑責
受判決人死亡的效果程序繼續進行聲請及裁定失其效力
背後價值死後名譽可恢復死後罪責不可加重
原確定判決可能被改判無罪不受影響、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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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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