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終結再審程序)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規定,檢察官為加重刑責提起的不利益再審,若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前死亡,聲請與裁定均失其效力。
Q · 檢察官聲請加重刑責的再審,被告中途死亡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檢察官為加重刑責提起的「不利益再審」,若受判決人在再審判決作成前死亡,再審聲請與相關裁定全部失其效力,等同從未聲請。但注意:原本的確定判決不受影響,死者原罪名紀錄仍在;這條保護的是「不被加重」,不是「被洗冤」。要平反仍須走第 437 條的利益再審。
白話解讀
有個冷酷但重要的規則你應該知道:檢察官想透過再審把某人判得更重(法律上叫「不利益再審」),如果這個人在再審判決出來之前死了,整個程序直接失效。聲請作廢、裁定作廢、彷彿從沒發生過。這條和上一條(第 437 條)形成鏡像:為死人洗冤的利益再審,人死後程序繼續;為活人加重刑責的不利益再審,人死後程序結束。這不是程序技術問題,這是法律對死者的終極尊重:你不能追著一個已經死去的人加重他的罪。即使原判決真的判太輕,即使檢察官的證據再有力,也都到此為止。因為刑罰的目的是對活人產生教育、威嚇、矯正效果,對已死之人毫無意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為再審程序的終結性規範,專門處理「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之再審」中受判決人死亡的法律效果。當檢察官或自訴人為加重刑責提起再審,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作成前死亡者,其再審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均失其效力,反映刑罰權僅對活人行使的基本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438 條是什麼?▾
規範不利益再審中受判決人死亡時程序失效的條文。
Q2不利益再審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或自訴人認為原判決太輕,聲請加重刑責的再審。
Q3被告死亡官司是不是就全結束了?▾
不利益再審失效,但利益再審(437 條)會繼續,原確定判決不變。
Q4失其效力是只停程序還是連判決都撤銷?▾
只讓再審聲請與裁定歸零,原確定判決不受影響。
Q5438 條和 437 條差在哪?▾
437 是利益再審死亡程序續行,438 是不利益再審死亡程序失效,互為鏡像。
Q6受判決人變植物人也適用嗎?▾
本條僅寫『死亡』,植物人狀態通常另以停止訴訟等程序處理。
Q7失效後檢察官能不能重新聲請?▾
對已死亡的受判決人不能,刑罰對死者無意義。
Q8家屬要不要積極配合不利益再審?▾
屬防禦方,重點在檢視第 422 條事由與檢方舉證是否充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利益再審(第437條) | 不利益再審(第438條) |
|---|---|---|
| 聲請目的 | 為受判決人洗冤或減刑 | 檢方加重刑責 |
| 受判決人死亡的效果 | 程序繼續進行 | 聲請及裁定失其效力 |
| 背後價值 | 死後名譽可恢復 | 死後罪責不可加重 |
| 原確定判決 | 可能被改判無罪 | 不受影響、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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