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建億
義務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 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 年度偵字第1131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67 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40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建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 千元,而由被告當場按額繳納現金。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 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 年度偵字第1131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67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4006 號),由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04 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103 年6 月24日之準備期日雖有到庭,然於103 年9 月16日之準備期日、103 年11月14日之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或在押,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送達證書、警員拘提報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