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士豪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葉士豪部分應補充「葉士豪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已就葉士豪除有罪部分外,其餘被訴不構成犯罪部分逐一詳加論駁,並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主文欄就葉士豪部分漏載「葉士豪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自應補充,且係為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既經本院自行發現上開錯誤,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