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原 告 鄭萬富 陳麗水 陳惠櫻 被 告 大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致凱 被 告 潘清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