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啟能
- 選任辯護人
-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啟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