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中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264 號、第238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上訴人雖於103 年9 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泛稱「被告於日前收受該判決書,經審閱後對是項判決理由甚難甘服;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裁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指定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