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中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264 號、第238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上訴人雖於103 年9 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泛稱「被告於日前收受該判決書,經審閱後對是項判決理由甚難甘服;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裁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指定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