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豐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豐亦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豐亦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本件犯行,核與各該被害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扣案贓物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罪嫌重大。又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 年3 月28日以南檢玲偵字第585 號竊盜案發佈通緝在案,有事實足涉逃亡之虞,且其另涉犯多次竊盜案件,亦據其坦承不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6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犯本件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2 年8 月(不得易科罰金),嗣因被告上訴逾期,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而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 年9 月1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就延押亦無意見,為利後續審判、執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103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