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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建中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 月12日16時至同│97年8 月10日16時45分│
│                │年7 月13日          │前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8833號              │第24865 號          │
├───┬────┼──────────┼──────────┤
│最  後│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 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45 號│102 年度簡字第5045號│
│      ├────┼──────────┼──────────┤
│      │ 判 決  │98.08.31            │102.12.20           │
│事實審│ 日 期  │                    │                    │
├───┼────┼──────────┼──────────┤
│確  定│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 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45 號│102 年度簡字第5045號│
│      ├────┼──────────┼──────────┤
│      │ 判決確 │98.08.31            │103.01.21           │
│判  決│ 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 年度執字│
│                │14671 號            │第26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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