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建中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 月12日16時至同│97年8 月10日16時45分│ │ │年7 月13日 │前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8833號 │第24865 號 │ ├───┬────┼──────────┼──────────┤ │最 後│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 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45 號│102 年度簡字第5045號│ │ ├────┼──────────┼──────────┤ │ │ 判 決 │98.08.31 │102.12.20 │ │事實審│ 日 期 │ │ │ ├───┼────┼──────────┼──────────┤ │確 定│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 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45 號│102 年度簡字第5045號│ │ ├────┼──────────┼──────────┤ │ │ 判決確 │98.08.31 │103.01.21 │ │判 決│ 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 年度執字│ │ │14671 號 │第266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