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石家禎王惠芬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建億

義務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 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 年度偵字第1131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67 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40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建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 千元,而由被告當場按額繳納現金。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 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 年度偵字第1131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667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4006 號),由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04 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103 年6 月24日之準備期日雖有到庭,然於103 年9 月16日之準備期日、103 年11月14日之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或在押,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送達證書、警員拘提報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