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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石家禎王惠芬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孟翰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孟翰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余孟翰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之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自承離家寄居友人住處,又經通緝到案,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其於101 年11月至102 年5 月間犯下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羈被告之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訊問後被告對起訴書所載之5 次竊盜犯行,坦承其中4 次犯行,否認其中1 次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竊盜、加重竊盜等犯行,事證明確,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有判決書1 份存卷可考,足見被告所犯罪嫌重大;本院審酌本件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被告之戶籍已被遷至戶政事務所,其自承離家寄居友人住處,顯徵被告有藉逃匿方式以規避刑事追訴處罰之傾向,且被告甫遭刑之宣判,依客觀社會通念之合理判斷,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綜觀上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101 年11月至102 年5 月間之密集時間內,涉犯本案5 次竊盜犯行,其另於101 年10月至同年12間涉犯5 件竊盜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緝字第1383號等案件起訴,現由本院以103 年訴字第941 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所為上開竊盜犯行,犯罪行為手段、情節均相類似,復酌以被告之前開竊盜動機、次數、頻率,足見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同一犯罪之虞,且非臨時起意或偶一為之,被告顯具有竊盜之傾向及高再犯率,至堪認定,故被告之羈押原因自仍屬存在;又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應自104 年2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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