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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毛妍懿張瑋珍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佳莉

具 保 人 孟令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令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孟令鑫因被告王佳莉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孟令鑫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佳莉釋放,然被告王佳莉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孟令鑫督同被告王佳莉到庭應訊,被告王佳莉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本院被告王佳莉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孟令鑫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原易字15號卷(下稱原易卷,共三卷)一第188 頁;原易卷三第1 至5 頁〕,而被告王佳莉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王佳莉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開具保人孟令鑫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 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怡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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