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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佳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1102 、2403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佳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佳宏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 104 年8 月25日上午8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號571474號之路邊停車格,見蔡文進所有、其子蔡承儐使用之AHX-7855號國瑞牌自用小客車(出廠年份西元1995年,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鑰匙插放於方向盤鎖孔,而逕自發動該車後駛離現場而竊取該車得手。嗣為警於104 年8 月27日夜間0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富民路口查獲(上開車輛已發還蔡承儐領回)。

㈡ 104 年10月2 日夜間1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琥珀京都大樓」前,見張鴻偉所用之D8-7926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即徒手開啟該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車門,竊取張鴻偉置於該車副駕駛座車門手把凹槽之零錢約200 元得手。嗣因「琥珀京都大樓」管理員梁耿旗察覺而上前制止,洪佳宏逃逸後為梁耿旗於高雄市三民區河堤路、明哲路口攔阻,警方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犯罪事實㈠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蔡承儐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7 至1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警一卷第11、1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4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第15頁)、扣案物照片1 張(警一卷第49頁)、現場照片5 張(警一卷第50至51頁)。

3.被告洪佳宏之自白。

㈡ 犯罪事實㈡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張鴻偉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二卷第5 至7 頁)。

2.證人梁耿旗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 至10頁)。

3.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警二卷第16頁)、現場照片5 張(警二卷第17至19頁)。

三、論罪核被告洪佳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共2 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財,隨機竊取他人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車輛及車內之零錢,足認被告欠缺對於他人財產之尊重,行為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竊取之車輛價值約3 萬元,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所竊得之零錢約200 元,尚未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犯罪事實㈠、㈡依序量處有期徒刑5 月、拘役20日),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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