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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3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信陳鑕靂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63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殷怡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調偵字第2764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103 年度簡字第4958號),改依通成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殷怡蕙與告訴人宋瑩君曾是同性情侶,兩人間具有債務及感情糾紛,詎被告殷怡蕙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使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而在FACEBOOK(臉書)以公開模式,張貼告訴人宋瑩君之照片,並留言:「高雄圈內朋友!!請注意這號人物!!…借錢不還還搞失蹤,電話還封鎖,…此人也時常在UT聊天室遊走,經常使用不同名稱在網路上勾搭美媚一夜情,請圈內朋友多加注意。…請麻煩大家幫忙肉搜此人」,而指射告訴人宋瑩君債信不良及性生活不檢點,以此事項誹謗宋瑩君,致宋瑩君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所為係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4 年3 月4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末本案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3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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