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文俊
- 選任辯護人
- 朱育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 日所宣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及據上論斷欄部分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均應補充及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5 年8 月2 日所宣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及據上論斷欄部分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因原判決理由欄已記載被告係累犯(見原判決第9 頁至第10頁),並援引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孫文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顯係「孫文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之誤;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見原判決第11頁),為顯然之錯誤,對照全文,均不影響判決之文意,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內 容 │ ├───┼─────┬──────────────────────────┤ │ 一 │判決主文欄│孫文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第一項部分│ │ │ 更 ├─────┼──────────────────────────┤ │ 正 │判決據上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 │ 前 │斷欄部分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 │ ︶ │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3 項、第40條之2 第│ │ │ │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0條之3第1項 ,判決如主│ │ │ │文。 │ ├───┼─────┼──────────────────────────┤ │ 二 │判決主文欄│孫文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第一項部分│ │ │ 更 ├─────┼──────────────────────────┤ │ 正 │判決據上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 │ 後 │斷欄部分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 │ │ ︶ │ │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3 項│ │ │ │ │、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0條之3 │ │ │ │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