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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書慧陳采葳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誼嫻

具 保 人 江雅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00000 、29566 號、103 年度偵字第9665、11373 、12470 、19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雅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誼嫻因涉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訊問後,命其得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嗣後由具保人江雅蜜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1373 號卷七第111 至119 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後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到庭表示已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亦無法通知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審理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8月22日中檢宏藏105 助321 字第89038 號代為拘提無著之函文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5 年8 月8 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50032692號回函暨拘提未獲報告等在卷可稽(本院卷十第86頁、卷十二第4 、137-138 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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