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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書慧黃奕超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恒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具 保 人 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131 、20000 、23070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鄭○○因本件被告葉恒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提出現金保釋被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見103 年度偵字第17131 號卷第9 至22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04 年12月29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等情,有本院審理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之函文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5 年1 月13日回函暨拘提報告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1、16-31 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奕超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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