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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廣昇洪韻婷李怡蓉

原告
曾秀炤
原告
鍾瑞茗
原告
張靜
被告
吳玉霞
被告
陳慧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惟因事涉損益相抵之計算,有再行調查必要,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再開辯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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