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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26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鑕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42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進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1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進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進寶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22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西子灣附近之某統一便利超商飲用酒類,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可得知悉上情,仍於翌日(17日)0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051-MSG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7日0 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與河西街口時,因見警方在前方執行路檢勤務,旋騎至高雄市○○區○○街0 號路旁,經警方見其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即於17日0 時51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進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是於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供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仍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幸未肇事產生實害,惟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惟念被告前無酒後駕車之刑事案件紀錄,本件係屬初犯,此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查,且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目前職業為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26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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