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進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831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進寶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進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進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幫助犯,情節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為幫助施用之當然行為,屬吸收關係,不另論持有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且戕害吸食者健康,竟不知隔絕,反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施用,戕害他人身心且助長濫用毒品惡習,所為實有可議;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因此犯行而獲得利益,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 萬多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848號
    被      告  曾進寶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590巷7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進寶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列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施用,竟於民國99年8月底
    某日,由陳佳源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曾進寶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並委託渠代購市價新臺幣(下同) 2000元
    之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即基於幫助他人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前往高雄市○○路「US舞廳」,向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偉仔」之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重量不詳),並於同日23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80號友人林朝福住處樓下,將第二級毒品
    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交付給陳佳源施用。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曾進寶於警詢時及偵│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查中之供述            │                        │
├──┼───────────┼────────────┤
│ 2  │證人陳佳源於警詢時之證│全部之犯罪事實          │
│    │稱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
├──┼───────────┼────────────┤
│ 3  │通聯紀錄乙紙          │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092637│
│    │                      │9909號與證人陳佳源持用之│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
│    │                      │99年8月25日至同年月30日 │
│    │                      │止,有頻繁之通話紀錄,並│
│    │                      │可佐證被告與證人上開供( │
│    │                      │證)述為實。             │
└──┴───────────┴────────────┘
三、次按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便利
    或助益委託人施用者,為幫助施用。行為人於購入毒品之始
    ,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並非購入後另行起意,交付而移轉
    毒品所有權予委託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670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幫助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亦即以正犯犯罪
    為要件,至於該正犯事後是否受刑罰執行,則不影響幫助犯
    之成立。故不論施用毒品者於事後是否受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或刑罰執行,幫助施用者仍具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屬性
    ,仍應成立施用毒品之幫助犯(同院94年度臺上字第5722號
    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後,再轉交給證人陳佳源之行為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曾進寶為陳佳源代購MDMA及愷他命之行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罪嫌云云。按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收
    取對價之行為,為販賣。如先持有後,未具營利意圖而授受
    毒品,為轉讓。若因他人別無管道購買毒品施用,而事先約
    定由其幫助出面代購或合買,並分攤價金分受毒品,則為幫
    助施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149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曾進寶堅決否認有何販賣MDMA及愷他命予陳佳源之
    犯行,辯稱:伊是幫陳佳源買MDMA及愷他命,沒有賺取差價
    等語。經查:證人陳佳源於偵查中證稱:99年8月底某日,
    被告找我一同前往舞廳,但當日比較累所以沒有與被告一同
    前往,所以才請被告於回家時順便幫我購買毒品等語,核與
    被告供稱:當日有找證人陳佳源一前往舞廳,但陳佳源沒有
    要去,陳佳源並請伊於回程時幫伊購買MDMA及愷他命,後來
    伊先墊2000元向藥頭「偉仔」購買MDMA及愷他命,再將毒品
    交付給陳佳源並當場向收取2000元購毒的費用等語大致相符
    ,足認被告係受證人陳佳源所託,由其出面向他人購買
    MDMA及愷他命後交予陳佳源施用。是被告雖有收取價金及交
    付毒品之舉動,然其主觀上係為陳佳源購買毒品,其交付毒
    品予陳佳源之行為,要無毒品所有權移轉之問題。復查無被
    告有從中賺取差價之情事,實難認被告有營利意圖,即與販
    賣毒品之構成要件未符,僅能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犯行。是被
    告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
    何上開販賣毒品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
    罪,核與起訴之幫助施用毒品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為起訴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蔡 東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9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