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佳莉
具 保 人 孟令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令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孟令鑫因被告王佳莉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孟令鑫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佳莉釋放,然被告王佳莉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孟令鑫督同被告王佳莉到庭應訊,被告王佳莉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本院被告王佳莉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孟令鑫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原易字15號卷(下稱原易卷,共三卷)一第188 頁;原易卷三第1 至5 頁〕,而被告王佳莉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王佳莉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開具保人孟令鑫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 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