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聖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4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4 年度審原易緝字第1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國聖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凌晨2 時26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康莊路與崇文路路口附近,因酒後心情不佳,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單一犯意,陸續以腳踢、手拉、或敲打之方式,毀損胡淑娟、蔡榮華、洪若蕎、黃美齡、楊惠婷、林妗美、張巧珍等人所有、或所使用、停放於康莊路與崇文路路口附近之車輛零件、鈑金、烤漆等(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胡淑娟、蔡榮華、洪若蕎、黃美齡、楊惠婷、林妗美、張巧珍。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原易緝字卷第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淑娟、蔡榮華、洪若蕎、黃美齡、楊惠婷、林妗美、張巧珍於警偵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9 頁至第22頁、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8頁),並有職務報告、維修單、委修單各1 份、估價單4 份、保修單1 份、告訴人之車輛受損照片43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7頁至第50頁、偵卷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44頁),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附表所示7 次毀損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據被告表示:與告訴人均不認識,係因酒後無法控制,才會去破壞車輛等語(見警卷第4 頁),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應可評價為一行為;又其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同種類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前於98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2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竟僅因酒後心情不佳,即任意毀損他人停放於路邊之車輛,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影響他人使用車輛,且受害人數高達7 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 │車牌號碼│ 停放地點 │車輛損壞部位、修│ │ │ │ │ │復費用(新臺幣)│ ├──┼─────┼────┼─────┼────────┤ │ 1 │胡淑娟(車│00-0000 │高雄市小港│右後門鈑金、右後│ │ │主) │ │區康莊路 │門烤漆(修復費用│ │ │ │ │162號前 │7,500元) │ ├──┼─────┼────┼─────┼────────┤ │ 2 │蔡榮華(車│0000-00 │高雄市小港│後視鏡鏡片、左前│ │ │主) │ │區康莊路 │後車門(修復費用│ │ │ │ │164號前 │2萬2,946元) │ ├──┼─────┼────┼─────┼────────┤ │ 3 │洪若蕎(使│0000-00 │高雄市小港│左前後門鈑金、烤│ │ │用人) │ │區康莊路 │漆(修復費用6,50│ │ │ │ │172號前 │0 元) │ ├──┼─────┼────┼─────┼────────┤ │ 4 │黃美齡(使│00-0000 │高雄市小港│左前後門鈑金、烤│ │ │用人) │ │區康莊路 │漆(修復費用6,00│ │ │ │ │176號前 │0 元) │ ├──┼─────┼────┼─────┼────────┤ │ 5 │楊惠婷(使│0000-00 │高雄市小港│雨刷、引擎蓋漆、│ │ │用人) │ │區康莊路 │右前後車門、左後│ │ │ │ │178號前 │車門(修復費用2 │ │ │ │ │ │萬0,790元) │ ├──┼─────┼────┼─────┼────────┤ │ 6 │林妗美(車│00-0000 │高雄市小港│前後車門、右後車│ │ │主) │ │區崇文路 │廂門 │ │ │ │ │75號前 │ │ ├──┼─────┼────┼─────┼────────┤ │ 7 │張巧珍(使│0000-00 │高雄市小港│右前門鈑金及烤漆│ │ │用人) │ │區康莊路 │、右前門外把手、│ │ │ │ │158之1號前│後蓋鈑金及烤漆(│ │ │ │ │ │修復費用9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