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9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薛旭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74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3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當而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卓傳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薛旭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薛旭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0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638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11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102 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薛旭宏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許,在其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西二巷巷底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起訴書誤載為5 包,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薛旭宏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後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ll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物 品 名 稱│數量│ 備 註 │ │號│ │ │ │ ├─┼───────┼──┼───────────┤ │一│甲基安非他命 │1 包│①玻璃碎片內含白色結晶│ │ │ │ │ ,驗後毛重0.268 公克│ │ │ │ │ 。 │ │ │ │ │②即警卷第17頁濫用藥物│ │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 │ │ │ │ 號B00000000 號。 │ ├─┼───────┼──┼───────────┤ │二│甲基安非他命 │3 包│①其中2 包為白色結晶,│ │ │ │ │ 1 包為微潮解白色結晶│ │ │ │ │ ,驗後淨重共2.949 公│ │ │ │ │ 克。 │ │ │ │ │②即警卷第17頁濫用藥物│ │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 │ │ │ │ 號B00000000 號、B031│ │ │ │ │ 20561 號、B00000000 │ │ │ │ │ 號。 │ ├─┼───────┼──┼───────────┤ │三│愷他命 │1 包│①白色粉末結晶,驗後淨│ │ │ │ │ 重1.445 公克。 │ │ │ │ │②即警卷第18頁濫用藥物│ │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 │ │ │ │ 號B00000000 號。 │ │ │ │ │③起訴書誤載為甲基安非│ │ │ │ │ 他命,應予更正。 │ ├─┼───────┼──┼───────────┤ │四│吸食器 │1 組│ │ ├─┼───────┼──┼───────────┤ │五│空夾鏈袋 │1 包│ │ ├─┼───────┼──┼───────────┤ │六│電子磅秤 │1 台│ │ ├─┼───────┼──┼───────────┤ │七│塑膠吸管 │1 組│ │ ├─┼───────┼──┼───────────┤ │八│MOBIA 牌黑色行│1 支│ │ │ │動電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