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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唐照明賴寶合吳保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建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156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7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135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55 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宏因賭博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56 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7 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135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55 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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