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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03號

被告
宋俊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犯罪時間「102年5月1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5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時間誤載為「102年5月12日」,惟原判決附表中業已載明犯罪時間為「104年5月12日」,是該誤載顯係文字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4年5月1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0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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