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俊弘
- 選任辯護人
-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董俊宏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董俊弘無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董俊弘部分誤載為「董俊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