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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軍簡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軍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國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軍毒偵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國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國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初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6日凌晨1 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路與四維路附近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11月19日20時許,因入伍服役,經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採其尿液送驗,因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按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被告吳國誌於103 年11月16日違犯本案,於103 年11月19日入伍服役,因採尿送驗而查悉本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4 年3 月19日繫屬本院,然被告已於104 年3 月19日退伍離役,有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憑,是被告於本案審判時已退伍離役,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自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訴追,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無不合。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國誌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3 年11月19日為服役單位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臨床藥物檢驗室,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數值達31340ng/ml,安非他命數值達3440ng/ml ,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前述檢驗機構103年12月3 日2194號濫用藥物尿液確認檢驗報告(送驗編號:14A255)、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條碼編號:14A255)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尿液既已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有科學之根據可證實其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五、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積極戒絕毒品,竟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之危害,戒毒之意志不堅,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復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軍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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