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 原告
- 曾秀炤
- 原告
- 鍾瑞茗
- 原告
- 張靜
- 被告
- 吳玉霞
- 被告
- 陳慧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惟因事涉損益相抵之計算,有再行調查必要,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再開辯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惟因事涉損益相抵之計算,有再行調查必要,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再開辯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