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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林青怡黃右萱

  • 當事人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鴻聖(原名:陳品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被   告 陳鴻聖(原名陳品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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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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