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李育信、林青怡、黃右萱
- 當事人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鴻聖(原名:陳品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被 告 陳鴻聖(原名陳品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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