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 原告
- 許家祥
- 被告
- 黃建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娟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