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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葉文博張震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信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正信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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