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4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94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榮與告訴人謝○○均曾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之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之病患,雙方因故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9 月6 日晚間7 時許,至告訴人位於義大醫院13B60 號病房內,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並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身體軀幹上肢及臉部多處擦傷、雙膝瘀青等傷害。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告訴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志榮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謝○○於本院審理時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5 年7 月15日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4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