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泰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日」,均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六行有關「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均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事實及理由欄六、第二行及第三行有關「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均更正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及適用法條欄內,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之諭知,明顯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