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聲字第2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守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守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各罪危害程度、犯罪次數及日期間隔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年月日)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施用│ 10月 │102.11.10 │高雄地院│104.10.26 │高等法院│105.01.15 │ │ │一級│ │ │104 年度│ │高雄分院│ │ │ │毒品│ │ │審訴字第│ │104 年度│ │ │ │ │ │ │1510號 │ │上訴字第│ │ │ │ │ │ │ │ │978 號 │ │ ├─┼──┼───┼─────┼────┼─────┼────┼─────┤ │2 │施用│ 9 月 │105.01.05 │高雄地院│105.08.09 │高雄地院│105.08.30 │ │ │一級│ │ │105 年度│ │105 年度│ │ │ │毒品│ │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774 號 │ │774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