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葉文博王宗羿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立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並由上訴人之配偶於106年3月22日領取,上訴人於106年3月3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送達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6年5月4日送達並由上訴人之配偶收受等情,有上訴人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6年5月9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