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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葉文博蔡書瑜李承曄

原告
許家祥
被告
黃建誠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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