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宗宏於智慧財產法院一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三一號判決所受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宗宏前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以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5年,並應履行附表四所示和解內容,內容:受刑人姚宗宏應於100年7月15日至緩刑期間屆滿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101年2月15日至102年1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於101年2月15日起至103年3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告訴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於101年2月15日起至102年9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於101年2月21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就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於履行期限履行,就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依履行條件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刑事訴訟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述緩刑之 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認為,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固有其裁量權限,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姚宗宏受有首揭罪刑之宣告確定一節,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受刑人自101年2月15日起迄101年9月19日止,僅給付3 萬3000元予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後,均未再給付任何款項;自101 年2 月15日至101 年7 月14日止,受刑人僅支付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後,尚餘6000元之賠償金未為給付;自101年2月15日至105年6月6 日止,受刑人僅支付告訴人木棉花國際故份有限公司1萬1000元,尚有9000元之賠償金尚未支付;自101年2月15日至102年4月止,受刑人支付告訴人群應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萬5000元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此有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述意見狀、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稽,此情足堪認定。本院審酌受刑人就上開損害賠償金額,均僅部分賠償各告訴人,且自102 年4 月後未進一步與上開各告訴人聯繫損害賠償履行之事項,且受刑人於104年度有17萬之收入,名下亦有總價值共計2百餘萬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惟被告於105年6月6日來電表示目前無力給付各告訴人款項等情,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佐,實已 足見其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而有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堪認其違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