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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銘珠詹尚晃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宥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宥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王宥凱住所,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0頁)。上訴人雖於105 年5 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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