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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2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2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振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8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振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執行完畢,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不循正途賺取所需,白日潛入宮廟竊取財物,行徑大膽,侵害他人財產安全,情節非微;兼衡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鉅,均經查獲發還被害人,危害相對輕微,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自述國小畢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191號
    被      告  洪振源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振源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105年7月17日
    13時33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陳玉清
    所營之九轉蓮花宮時,見四下無人之際,即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意圖,進入客廳竊取陳玉清擺放桌上之背包1個(內
    含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黃金小馬1個、郵局提款卡1
    張、玉石手鍊1條、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得手後,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逃逸。嗣經陳玉清發現物品遭竊報
    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振源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玉
    清警詢指證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被告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前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芝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26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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