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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9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國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48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國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國誌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22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10月7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1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軍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5 年1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6 月10日凌晨2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四維路某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6 月10日凌晨2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鹽埕區建國四路與建國四路49巷口時為警攔查,發現吳國誌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其同意隨警返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國誌於警詢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卷〈下稱本院審易字卷〉第20頁)。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查獲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尿液及姓名對照表(編號:B-10510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105 年7 月6 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105106)影本各1 紙(見警卷第11頁、第10頁)。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454 條、第451 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經被告同意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0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7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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