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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南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南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南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於105 年執聲字第2590號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6 月,│104 年8 月│臺灣高雄地│105 年1 月│同左      │105 年2 月│
│  │未遂    │如易科罰金,以│30日      │方法院104 │19日      │          │16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年度審易字│          │          │          │
│  │        │折算1 日。    │          │第2844號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3 月,│104 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5 年8 月│同左      │105 年8 月│
│  │級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28日      │方法院105 │4 日      │          │30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年度審訴字│          │          │          │
│  │        │折算1 日。    │          │第992號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月。 │105 年1 月│臺灣高雄地│105 年8 月│同左      │105 年8 月│
│  │級毒品  │              │4 日      │方法院105 │4 日      │          │30日      │
│  │        │              │          │年度審訴字│          │          │          │
│  │        │              │          │第992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9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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